Calhoun,John C.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66页(943字)

美国副总统(1825~1832),美国国会参议员(1832~1843,1845~1850),1782年3月18日出生于南卡罗来州第94区(后改名为阿伯维尔),其父为派屈克·卡尔霍恩,其母为玛莎·考尔德维尔。卡尔霍恩于1804年毕业于耶鲁大学后,迁至查尔斯顿学习法律,以后又就读于康涅狄格州的里奇菲尔德法学院。1806年卡尔霍恩回到南卡罗来州,在那里挂牌执业并步入政界。

卡尔霍恩起初是个民族主义者,但后来成为“州权主义”宪政思想的首要代言人。他于1824年当选为副总统后,对当年及4年后的联邦增加关税表示反对。1828年他撰写了“南卡罗来州申辩与抗议”(South Carolina Exposition and Protest),其中阐述了契约政府理论与联邦法会废止的学说。他提出,宪法是各个平等并拥有主权的州之间的一纸契约。这些州建立了联邦政府,但政府只拥有那些宪法中明确列举出来的权力。当联邦政府超越了它的宪法权威时,任何一州都有权废止国会法案,及宣布该法案在该州运作无效。这些思想到了1832年便见诸行动,当年卡尔霍恩辞去副总统一职,担任联邦参议员。而南卡罗来州废止了联邦关税。安德鲁·杰克逊总统对该州此举表示强烈反对,但国会终以减低关税而使危机得到解决。

卡尔霍恩的理论日渐同奴隶制的维护联系起来。至19世纪30年代,他把这种制度形容为“积极的”(positive good),通过各州主权来为限制废奴主义宣传品做辩护,并以宪法第五修正案为由为奴隶占有权辩护。卡尔霍恩担心北方各州会控制联邦政府,解放奴隶,将其余生都用来发展一套少数理论来保护南方在合众国里的利益。他的“论政府”与“论宪法”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他于1850年3月31日密苏里妥协案达成之前去世。而穷其毕生精力的州权、奴隶制及少数权力等问题直到内战才得到解决。

John A.Niven,John C.Calhoun and the price of Union,1988.

——Timothy S.Hueb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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