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uterized research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110页(3791字)
对于法律研究而言,使用计算机存储和检索法律信息是一项相对新的但也是基本的工具。法律研究的传统文献目录工具主要是在临近19世纪末期才发展起来的。接近20世纪末时,美国的卷宗和法规资料大量积聚以至于法律制定者、法律学者和法律实务者都极度渴望一种用来记录、存储和检索材料的新方法。计算机解决了存储(空间)和存取的问题。20世纪晚期出现了整个法律的数字化资料库,其中的许多数据是每天或每小时接收到并及时更新的,取得这些信息的新研究方法论以及收藏它们的硬件均各归其位。计算机化法律研究的发展是个人和政府共同主动发起的。最早的计算机化法律研究系统之一是由美国军方于20世纪60年代晚期发展起来的。一个巨大的联邦案例和法律法规数据库却无法远程搜索,确切地说,询问先发至计算机操作员,然后由其搜索数据库。大量的主要原始资源的材料被转为机器可读形式,后来被一些商业系统(主要是LEXIS)获取,用于培育他们的初始数据库。
LEXIS(莱克西斯)始为美国俄亥俄州律师协会投资的非营利性企业。出于对“无纸化社会”前景的恐慌,造纸商米德公司购买了其产品。1980年米德数据公司发行了NEXIS,一种第二手信息的全文本数据库——主要是报纸。后来,学术出版业巨头瑞德-埃尔谢维尔(ReedElsevier)将LEXIS-NEXIS买下,这是20世纪90年代法律出版商大合并的一部分。
法律出版业备受尊敬的巨头西方公司(West)在有自己的系统WESTLAW(西方法律文献计算机检索系统)之前任由LEXIS渗透它们的传统市场。西方在电子传媒这一新领域的步伐起初比较谨慎,主要是因为它担心对自己的印刷产品构成竞争。结果第1版的WESTLAW只能访问西方文献的文前摘要。为了发展它的系统,西方使用了加拿大大学教师休劳福开发的用于加拿大电子法律检索系统Quick Law的软件。1976年的WESTLAW第1版以失败告终。拥有全文本数据库的LEXIS被认为与它有天壤之别。
作为另一举措,西方与美国司法部达成了一项交易,后者那时已经有了自己的全文本系统JURIS。WESTLAW从JURIS数据库中得到了大量的信息,作为交换条件,司法部取得了受着作权保护的韦氏资料的使用权。接下来的一版WESTLAW增加了全文本的性能,开始复制许多LEXIS上出现的检索特色。与此同时,KnightRidder拥有的报纸中主要数据库VU/TEXT可以利用WESTLAW与作为LEXIS一部分的NEXIS竞争。尽管如此,WESTLAW还是花了又一个10年才赶上占市场领先地位的LEXIS。
20世纪中叶到80年代,WESTLAW和LEXIS-NEXIS各自都确定了作为电子法律搜索工具承办商的领导地位。起初只能使用300波特的调制解调器(每秒300位二进制信息)并通过特定的专用终端LEXIS-NEXIS和WESTLAW才能进入LEXIS和WESTLAW。早期的终端是巨大笨重的机器,它们的进入速度与21世纪早期的计算机相比是相当慢的,后者依据连接器类型的不同可以达到每秒56,000位到10,000,000位不等的速度。最后,LEXIS推出了智能卡(Ubiq)终端,一种更小的可以安装在台式电脑上的调制解调器。20世纪80年代早期个人计算机的推广推进了以计算机辅助的法律研究。律师事务所换掉了专用文字处理设备,转用多功能的个人电脑。增加了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些连接器后,软件将个人电脑变为了一个工作站,用于以计算机为辅助的法律研究。下载研究材料的同时在个人电脑上直接生成文档便成为了可能。
从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因特网为从事法律研究活动提供了另一个电子平台。对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出版商和研究者而言,因特网是一项资源,但人们却没有足够重视它的重要性。因特网为大型跨国和涉外律师事务所提供快速的通信。因特网有助于出版商提高进入诸如LEXIS和WESTLAW等主要商业系统的速度。研究者可以利用因特网便捷地获得大批法律研究的材料。
从更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因特网大大提高了各种各样法律信息的流通速度。例如,在美国最高法院,赫尔姆斯项目(Project Hermes)最高法院的裁决宣布后大约20分钟内就将它们全文放在因特网上。在赫尔姆斯项目之前,活页《美国法律周刊》是读到最高法院新公布的裁决的最快途径。在因特网出现之前,往往需要数个月才能拿到其他法院的裁决。现在,许多其他法院追随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榜样,裁决作出之后立即将其登载在网上,立法机构与行政部门现在也将新的法律与规章直接放在网上。美国最高法院,其他许多法院以及政府部门都将最高级法律依据资料放在网上。
这在创业型公司与现有的大型出版公司之间开辟了一个新的竞争渠道:一系列商业性的新公司在网上出现,有些直接同印刷出版业争夺市场份额。这些较新的出版商从CD-ROM开始,另一些则将信息免费地直接提供给终端用户(参见Publishing,law)。
CD-ROM是法律电子检索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CD-ROM最初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作为传播音乐的手段而出现的。但很快大家就都意识到,这一新形式也可以用来传播任何形式的数字信息。西方出版公司最早进入法律出版的CD-ROM市场,但正如其在WESTLAW上的经历一样,这影响了它自己的印刷品销售。因此,西方公司人为地将价格定得很高。这一市场的新来者要更成功一些,其中最突出的是LOISLAW。
整理、储存、调取与共享法律信息的这些电子信息手段对美国法律行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电脑化法律检索影响了法律信息的传播与获得,传统印刷品资源的传播,法律教育(education)与研究,当代法律事务,法律服务的获得,以及法律行业内的就业机会。对于某些类型的资料来说,尤其是在判例方面,传统的印刷品之重要性减少了。目前对于立法,单行本作品,以及其他许多第二级法律渊源的资料来说,印刷品仍然存在。这些随着时间也许会发生变化。但目前,有效的法律检索仍需要对于各种形式出版的资料有所了解,并能接触到这些资料。
对于法律教育与研究来说,是否有电脑化的信息是至关紧要的,尽管任何地方的法律实务目前都要求法学院学生对书面与网上的资源都能有效地使用。实际上,当代的法律职业道德使得不使用某些电子支持的系统就无法进行有效的法律检索。在某些情况下,没有进行电子检索就会视为失职。
电子法律检索工具的广泛化与深化,及其多种功能,这些都在某些法律教育者中产生了一种实验精神,至少有一个法学院曾试图完全在网上进行教育,但法学院资格授予机构没有支持这一观念。与此相比,许多法律学者对于这些新技术——至少在专业层面的应用上——只是给予审慎的支持。尽管法学学术着作在网上传播已很普遍,但法学院当局仍然不是很乐于接受用非印刷资料来满足终身教职的要求。
就当代的法律实务人员来说,法律检索资源的电脑化使某些事务所能够减小其规模。在许多情况下,法律研究的成本从包含在事务所经营成本中转为直接添加在对客户的收费上,有时还加上一些事务所本身的利润。与法律实务紧密相连的是法律服务的提供。尽管法律检索电脑化对于法律服务的普遍化没有多少影响,有些律师在尝试通过因特网来扩展业务。有些小型事务所现在已能迅速进入大型法律信息库,而过去只有大型事务所才有这种能力。这反过来又为法律实务中的信息专业人员,包括图书馆员和电脑技术人员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律师事务所的图书馆目前成为法律图书专业人员最大的雇主,而仅仅在20年前,只有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才聘用图书馆员。
一系列彼此相关的与电脑有关的技术引起了硬件与软件方面的创新以及它们在法律教育和实务方面的应用。有必要通过新的法律或修改现有法律来对这些变化作出回应。法律检索电脑化的上述发展引起了许多关键性的变化——对于法律研究和实务来说,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时代。
【参见“Legal Practice,Forms of(律师实践形式)”】
Af.Ethan Katsh,Law in a Digital World,1995.Robert C.Berring," Legal Information and the Search for Cognitive Authority," California Law Review(2000):1673-1708.
——Mark Engbe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