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mpt,civil and criminal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126页(3976字)

Contempt是指政府机关强制执行其法令和命令的权力。这一术语最为常见的用法是指法院对违反其命令或冒犯法庭程序威严的个人采取的处罚或强制手段的权力。“Contempt”一语也被用以指违法行为或冒犯行为本身,比如说“被告拒绝服从法庭的命令,犯下藐视法庭罪”。美国立法机关,例如国会,也有权以证人拒绝回答问题或拒绝提交所要求的文件资料而以藐视罪加以定罪。

独立战争后,美国法院所拥有的制裁藐视法庭罪犯的权力,主要继承自早期英国法院宣称的法院本身拥有的制裁权。几个世纪以来,英国法院一直主张,其有权惩罚不遵守法庭合法命令以及破坏法庭程序的人。1831年,美国国会通过法律,明白地界定了美国联邦法院拥有的制裁刑事性藐视法庭罪的权力。该法至今仍然生效。根据该法,联邦法院只能对法庭上以及法庭附近发生的违法行为、法庭官员在官方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以及不遵守法庭合法令状、规定或者命令的行为采取罚款以及定期监禁方式加以制裁。

制裁藐视法庭罪的现代司法手段可分成四大类:直接藐视法庭(direct contempt)、间接藐视法庭(indirect contempt)、强制性民事藐视法庭(coercive civil contempt)、救济性民事藐视法庭(remedial civil contempt)。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只要遵循适当程序,都有权采取上述任何一种制裁手段。直接藐视法庭是指在法庭上或法庭附近发生的干扰司法的破坏行为或冒犯行为。例如,喧哗、诅咒、侮辱法官均属构成刑事性藐视法庭罪的破坏行为。如果发生直接藐视法庭,法庭可经简易程序,对藐视法庭的罪犯科以罚款或一定期限的监禁。尽管通常情况下,根据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要求,被告人有权被告知其被指控的罪名,并有权由法庭听审,但对直接藐视法庭的制裁却不需要举行听证会,这是因为:其一,法院必须拥有即时对破坏行为以及冒犯行为进行制裁的权力,才能保证程序的顺利进行;其二,法官已经亲眼目睹了罪犯的藐视行为,再举行听证会认定罪犯的罪行,并无必要。

间接性藐视法庭则是指在法庭之外发生的违反法庭命令的行为,既可以是民事性的,也可以是刑事性的。间接性民事藐视法庭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类:救济性和强制性。前者的功能是对原告因被告不遵守法庭命令所遭受的损害加以赔偿。实际上,只是另一种形式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和其他损害赔偿案件一样,原告也需要证明其所受的金钱损失。例如,如果法院判令被告不得破坏原告的围墙,而被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则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围墙受损造成的损失,这是一种补偿性民事藐视法庭罪。强制性民事藐视法庭也具有保护原告的功能,其用意在于强制被告履行法院判决。通常情况下,法院采取的做法是科以罚款或不定期的监禁直到被告履行法院判决为止。例如,法院判决要求被告提供其子女的所在地而被告拒绝履行,法院可采取强制性民事藐视法庭制裁措施,将被告投入监狱,直至其履行判决。

由于强制性藐视法庭和救济性藐视法庭都带有民事性质,因此只需举行普通的民事听证会。民事藐视法庭罪的制裁是作为衡平法(equity)的强制手段而采取的,所以并不需要召集陪审团。如果法院的相关判决被撤销,民事藐视法庭制裁也随之失效,原告既不能就被告违反法院判决而要求损害赔偿,被告也无义务履行已经被撤销的法院判决。

间接刑事藐视法庭与直接刑事藐视法庭一样都是为了维护法庭的权威,并对藐视法庭尊严的被告进行制裁。但间接刑事藐视法庭与直接藐视不同,是在法庭之外发生的,通常的表现是不遵守法院的判令。刑事藐视法庭的处罚往往是一定数额的罚款和定期监禁。一些州通过立法限制了法院可处罚款最高额度以及监禁的最长期限。

直至今日,许多州法院以及联邦法院都被要求在采取刑事藐视法庭制裁措施之前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权利。这些程序权利包括免予自证其罪、律师帮助权、无罪推定、超出合理怀疑标准之外的举证责任、就严重制裁措施有权得到陪审团的审理的权利。与民事藐视法庭不同,刑事藐视法庭罪是作为衡平法措施之外的措施提起控诉的,需要证明被告有意违反法庭判令。与民事藐视法庭不同,即使法庭判令被撤销,刑事藐视法庭制裁措施仍然生效。因此,即使法庭判令被撤销,法庭仍然有权要求当事人遵守其判令,除非这一措施经过上诉被推翻。因此,如果被告拒不履行法庭判令,其后该判令被撤销,此时刑事藐视法庭制裁仍然适用于被告。

自20世纪初起,美国法院不断提出藐视法庭制裁权可能遭到滥用这一担心。这一担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出现了以维护司法权威之名而动辄对工会采取制裁措施的现象。公众和立法者开始认为,在新兴起的劳工运动浪潮中,联邦地区法院已沦为资方的附庸。企业常常可以从下级联邦法院申请到禁令(injunction)以及藐视法庭制裁措施,将罢工和劳工聚会扼杀在摇篮之中。1932年,国会最终进行了干预,制定了《诺里斯-拉瓜迪亚法》(Norris-LaGuadia Act),该法从根本上取消了联邦地区法院取缔罢工的权力。

综观整个20世纪,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藐视法庭案件时,最注重的往往是程序问题。1900年,许多审判法院在采取刑事藐视法庭制裁,处以罚款或监禁前均未充分赋予被告人以刑事诉讼权利。自Gompers v.Bucks Stove & Range Co.(1911)案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逐渐扩大了刑事藐视法庭罪犯的程序权利保护。Bloom v.Illinois(1968)案更是成为这一系列案件的顶点。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如果可能受到严厉制裁,被控以刑事藐视法庭罪名的被告人有权得到陪审团的审理。

近来,联邦最高法院继续考虑司法机关滥用藐视法庭制裁措施的问题,特别是审判法院可能将其制裁措施贴上民事藐视法庭的标签,规避关于给予被告人充分的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规定。在Intemational Union,United States Mine Workes of America v.Bagwell(1994)案中,法院判决指出:藐视法庭制裁是否属于民事性质或刑事性质,应依其“性质和目的”加以识别。法院指出,特别是在区分刑事制裁和强制民事制裁时,下级法院应分析被告如果履行法院判令,是否就可以避免制裁。如果可以,则制裁属于民事性质,否则就是刑事性质。在Bagwell案中,法院特别判定,下级法院已经事先宣布如果被告工会不遵守法庭命令,将会对其处以罚款,因此被告其后违反法庭命令被科处的罚款属于刑事性质。因为法庭在处罚款之时,被告已经无法通过履行法庭判令来避免罚款了。但因为下级法院在处罚款之前没有充分赋予被告刑事程序权利,最高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这一罚款。

国会以及州的立法机关也有制裁藐视罪的权力。根据联邦法律,众议院、参议院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可以对拒不回答问题以及拒不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个人采取藐视制裁措施。相反,国会不具有这种制裁藐视罪的权力,除非是其有权开展调查,且在调查过程中发生了藐视行为。同样地,国会下属的委员会也无权采取藐视罪制裁措施,除非是国会授权该委员会展开调查。

【参见“Procedure,Civil(民事诉讼程序)”、“Procedure,Criminal(刑事诉讼程序)”】

Stewart Rapalje,A Treatise on Contempt,1890.Ronald L.Goldfarb,The Contempt Power,1963.Richard B.Kuhns,"The Summary Contempt Power:A Critique and a New Perspective,"Yale Law Journal(1978):1 -123.Doug Rendle-man,"Compensatory Contempt:Plaintiff's Remedy When Defendant Violates an Injunction",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Forum(1980):971 - 1010.Owen M.Fiss and Doug Rendle-man Injunctions,2d ed.,1984.Dan B.Dobbs,Law of Remedies,2d ed.,1993.Earl C.Dudley Jr.,"Getting Beyond the Civil/Criminal Distinction:A New Approach to the Regulation of Indirect Contempts,"Virginia Law Review(1993)? 1025-98.Margit Livingston,"Disobedience and Contempt,"Washington Law Review(2000):345 - 428.

——Margit Livings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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