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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的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10页(1516字)

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是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形态、方式和种类,它是土地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在我国,由于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形式,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二种形式,反映在法律上,也表现为二种所有权形式,即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1.国有土地

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国家通过没收、征收、征用、收归国有等法律手段,逐步建立了国家土地所有制,从而发生了反映这一土地所有制的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是指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土地,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主要形态。国有土地最明显的特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用地单位或个人对国有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即无权自行处理。

2.集体土地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引导农民经历了土改、互助组、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1958年又在高级合作社的基础上成立了农村人民公社,逐步建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从而产生了反映这一土地所有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是指属于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另一种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我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我国农村集体土地长期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情况,以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已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现状和农村经济进一步实行改革的需要,将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明确为以下四种:

(1)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如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应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负责经营管理。

(2)村民委员会。如果没有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代管,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3)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考虑到农村一些地方原来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历史状况,《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作了如下补充规定:“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全乡(镇)所属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即全乡(镇)参加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其它合作经济及个体经济等全体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各村和各农、林、牧、渔场以及乡(镇)企业、农村居民建房、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所占有的土地。

(4)村内集体经济组织。考虑到目前农村中原来的一些生产队现在仍然是农村的经济实体和发包单位,《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这里所说的“村内两个以上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原来的生产队,也可以是指村内二个以上其它基本核算单位的合作经济组织,如村办农场、养场、园林队等,这样规定是为了稳定目前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在条件成熟时,应将村内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统一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便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对土地的统一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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