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88页(4216字)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该法共有7章43条:总则;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规定四个方面的内容:①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②行政复议机构的组织及其职责范围,即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而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后者的具体职责包括受理申请、调查取证、审查、拟订复议决定、提出处理建议等;③行政复议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除非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规定该复议决定系最终裁决。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就可申请复议的情形与不可申请复议的情形作出规定。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①行政处罚决定;②行政强制措施决定;③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决定;④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⑤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⑥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没有依法办理要求颁发许可证等证书的申请,以及没有依法办理要求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申请;⑨没有根据申请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⑩没有根据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以及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另外,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不包括规章)的行政规定不合法,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些行政规定有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包括: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法提出申诉);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是对复议申请过程中若干事项的规范:①申请期限。一般情况下,应当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提出申请。②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③申请的形式。申请人可以选择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④申请的管辖。亦即行政复议的管辖,鉴于我国行政体制的复杂性,针对不同性质、不同级别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章具体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向之提出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⑤行政复议申请与行政诉讼请求不得并举。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必须前置于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规范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①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②对符合本法规定的,但又不属于该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5日内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那么,无论行政复议机关是否作出受理决定,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必须前置于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申请受理后,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主要规定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决定种类、附带赔偿程序、期限以及执行程序。审理程序:①书面审查原则,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情况并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⑤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⑥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行政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行政复议程序;⑦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行政复诉程序;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复议决定;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决定种类:①维持决定,针对的情形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②限期履行决定,针对的情形是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③撤销决定、变更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针对的情形是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在作出撤销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的同时,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附带赔偿程序:①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时,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②申请人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或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和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③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执行程序: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则分别情形处理: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行为包括:①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②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或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③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④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从事其他渎职、失职行为;⑤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报复陷害。根据本章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被申请人有上述前三项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复议机关或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有上述后两项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规定的内容有:①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③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④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规定为准;⑤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的制定和实施经验基础上完成的,后者在其有效施行的一段时期内,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规范运作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行政复议法》的实施与《行政复议条例》所确定的制度之间有着承接的关系,既定的合理制度不会因为《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规定而遭摈弃。例如,《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沿用《行政复议条例》关于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的规定,但不适用调解应成为行政复议制度中一项不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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