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生活垃圾种类划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6页(403字)
法国政府1962年发布通知,对生活垃圾种类划分作出规定:(1)各种不同类型的垃圾。主要包括生活废弃物、灰烬、集中供热排出的炉渣、碎玻璃及陶器、树叶以及有意或无意丢入垃圾箱中的清扫物及其他物品。(2)经有关地方当局同意,可以当作生活垃圾扔弃在垃圾箱中的工商企业、办公室、政府大楼、庭院及私人花园的废弃物。(3)粪便、粪肥、枯叶、污泥以及通常在清扫大街或偏僻街道、公共花园、公墓及其附属建筑物时,堆集起来的被丢弃的任何废弃物。(4)清扫市场、集市、公众游园场所及拴车马牲口处堆集起来准备处置的废弃物。(5)收置在规定的容器中和专用的垃圾堆集区的,来自学校、兵营、医院、旅店、监狱或所有公共建筑的废弃物。(6)偶然丢弃在公共大街上的物件,包括小动物尸体。关于其他类型废弃物的范例,1968年4月25日法令规定,包括铁屑铁末、断垣残瓦、旧轮胎、破衣服及废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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