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垃圾用地复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5页(310字)
比利时《1911年8月11日法》规定,任何进行露天开矿或挖掘开矿的人和任何具有市政工程特许权的人,都必须通过植树或种植植物来覆盖坑穴、土丘或永久保留的堤坝,以尽可能地恢复地表状态。公共权力机构能代表有关缺席者行动。根据市政工程大臣的建议,国王特别规定,场地一旦清理完毕,就要予以登记。并且要求有关地区在国王规定的期限内,制订专门的开发计划。还规定,国家可以以贷款方式资助场主的清理工作,而只从场地固定资产所实现的利润中回收贷款。《1974年9月30日法》规定,关于将土地恢复到原有状态的费用;如果已查出违法者,则由违法者负责;如果未查出违法者,该费用由财产所有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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