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环境事业强征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3页(312字)

英国《城乡规划法》第113节第1条规定,环境事务部大臣可为了公共服务的需要强行征收任何土地。第2条规定,本节所规定的强行征用土地的权力包括通过授予新的权利而获得该土地的通行权或其他权利。第3条规定,对于本节第1条所述的妨碍或违反,应据《1845年土地条款统一法》第63节或第68节的规定或者《1965年强行购买法》第7节或第10节的规定给予补偿。此时,对补偿额的估算,应遵循与下列情况下相同的办法和相同的规则:即在其他情况下,据这些节的规定,对已造成的、据这些法律应给予补偿的有害影响估算补偿额,或对因在据这些法律规定而获得的土地上实施某作业而造成的危害估算补偿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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