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屠宰场取消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37页(416字)
日本1963年《屠宰场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各种情况时,都道府县知事可根据本法规定取消其许可或定出期限命令该屠宰场设置者或管理者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该屠宰场的设施:(1)该屠宰场的设备构造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时。(2)属于本法规定的对牲畜种类及屠宰头数作了限制的屠宰场,不依该限制进行牲畜的屠宰或解体时。(3)属于本法规定的对牲畜种类和头数未作限制的简易屠宰场,经常进行一天屠宰或解体牲畜10头以上或出生后一年以上的牛或马的业务活动时。(4)当事的屠宰场的设置者或管理者,不顾都道府县知事的警告,仍继续违反本法规定时。在屠宰者或其他从事屠宰或解体业者不顾受到的有关工作人员的警告,仍继续违反本法规定时,都道府县知事可命令限期停业其屠宰或解体业务,或禁止其屠宰或解体业务。都道府县知事在根据前款规定拟进行处分时,应事先向受处分者讲明处分理由,给其为自己提出申辩和提出有利证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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