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屠宰场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37页(408字)

日本1963年《屠宰场法》第3条规定:(1)未领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不得设置普通屠宰场或简易屠宰场。(2)凡拟领取上款规定的许可者,需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注明构造设备及其他厚生省令规定事项的申请书。(3)已依前款规定领有许可而设立的屠宰场,在欲变动其构造设备或其他厚生省令规定的事项时必须事先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申报。第4条规定,对于根据前条第1款规定提出的许可申请,都道府县知事如认为该屠宰场的设置场所属于下列各项之一或该屠宰场的构造设备不符合政令所规定的普通屠宰场或简易屠宰场标准时,可不给予同条同款的许可:(1)人口密集的场所。(2)可能污染公共用水的场所。(3)其他都道府县知事认为可能在公共卫生上产生危害的场所。都道府县知事认为公共卫生需要时,对于已根据前条第1款规定领有许可的屠宰场可根据其设备构造的规模,限制其作为通常业务处理的牲畜种类和每天处理的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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