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屠宰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36页(285字)
韩国《畜产法》规定:(1)为了家畜的保护、饲养和供需调节,农水产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可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按性别、年龄及使用目的限制或禁止家畜的屠宰。(2)依据第1项之规定的限制或禁止,对于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家畜不适用之:学术试验所需之家畜;生产动物药品所需之家畜中取得了道知事批准的家畜;作为负伤、难产、产褥麻痹的家畜或患创伤性心囊炎、急性鼓胀的家畜,指经兽医师诊断而认定治疗无望的家畜;因不妊、畸形等原因,经兽医师诊断而认定无利用价值的家畜。本法还规定,违反上述第1项规定者,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5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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