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入境车辆检疫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4页(223字)

澳大利亚《检疫法》规定:(1)如果检疫官员有理由相信车辆上载有或将装载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传播的疾病的染疫货物或应受检疫的货物,检疫官员可以给车辆负责人下达指示,要求对车辆或货物采取他认为对防止疾病传播必要的措施,还包括:执行车辆上工作的指示;或对车辆或货物实施消毒或其他处理的指示,可以强制停车或扣留车辆。(2)任何人不得无故不执行依据第(1)项向他提出的指示。违者罚款2000元或判处1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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