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有害作用标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9页(347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要使地表水和地下水状况符合生态要求,主要依靠制订和遵循水体的最大容许有害作用标准来保证。水体的最大容许有害标准,应由俄联邦自然环境保护法和水法律作出规定。对水体能施加的最大容许有害作用的标准可从下面两种情况出发予以规定:(1)人类时代荷载(这种荷载属长期作用而不致引起江河湖泽等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最大容许值;(2)进入水体及其集水面积上的有害物质的最大容许重量。向水体排放有害物质时的最大容许排放标准,是按不允许超过水体中有害物质最大容许浓度的条件确定的。水体及污水中的有害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标准,则是由水体目标开发条件确定的。关于向水体施加最大容许有害作用的标准,其制订方法和批准程序应由俄联邦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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