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患畜限期捕杀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37页(392字)
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17条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认为有必要防止家畜传染病蔓延时,可命令下列家畜的所有者,对该当家畜,要限期捕杀:流行性脑炎、狂犬病、炭疽、气肿疽、出血性败血症、布氏杆菌病、结核病、付结核病、边虫病、马传染性贫血、猪瘟、猪水泡病、猪丹毒、家禽霍乱、鸡瘟、鸡新城疫;牛肺疫、出血性败血症、猪瘟、猪水泡病、家禽霍乱、鸡瘟或鸡新城疫疑似患畜。(2)对家畜的所有者或其住址不明,不能施行上项命令,在紧急必要时,都、道、府、县知事可责成家畜防疫员捕杀该当家畜。第18条规定,患畜或疑似患畜的所有者,在屠杀该当家畜时,除按前两条规定进行屠杀和其他省令规定者外,必须事先向家畜防疫员报告。第19条规定,家畜防疫员认为有必要防止家畜传染病蔓延时,对按第17条规定应屠杀和前条规定应报告的家畜,须指示屠杀场所和屠杀方法。
上一篇:韩国兽畜屠宰作业场取消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