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91页(2415字)

规范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同日公布)通过以后,制定行政诉讼法律成为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最迫切的任务。1986年10月成立了由行政法学者、专家和实际部门同志共14人组成的行政立法研究组,直接研究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立法的有关问题,1987年起草了行政诉讼法的试拟稿,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大量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试拟稿进行补充修改,形成了立法草案并提交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将草案提交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决定于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共11章75条,分为总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附则几个部分。第一章总则,规定该法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立法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基本原则包括: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当事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章受案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涉及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认为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相对人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申请;没有依法发给相对人抚恤金;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内部奖惩、任免等决定;依法由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三章管辖,分别对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作了规定。其中,级别管辖的原则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的原则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分别对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等作了规定。行政案件的原告,指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指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五章证据,规定了证据种类和证据保全措施: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规定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之间的衔接关系、提起诉讼的条件、期限等。第七章审理和判决,规定了审理的程序规则;法律适用;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判决的形式和适用条件;上诉的程序和判决形式;审判监督程序等。行政诉讼过程中除法定情形之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审理并以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同时,可以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行政诉讼一审依不同的情形可以作出如下几种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政诉讼二审可依不同情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三种判决形式。第八章执行,主要规定了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时,均须适用该法。第十一章附则,对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该法的实施等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贯彻执行宪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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