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营农场贷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6页(238字)
农垦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56年12月19日发布《国营机械农(牧)场短期贷款暂行办法》。由总则、各种贷款、贷款计划与申请手续、附则等5章组成,共22条。根据本办法规定,农场的基本建设资金和自有流动资金定额,应由国家预算拨给,银行不予贷款;贷款只限于农场在执行生产财务计划中所发生的季节性和临时流动资金需要。农场所借各种贷款应按期归还;如到期不能归还,应如期向开户银行申请缓期,否则银行即可从农场有关存款账户中扣收并加收利息。
上一篇:中国国营农场基金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