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营农场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5页(225字)

1978年12月27日,国家财政部、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国家农垦总局、国家水产总局联合发布《国营农场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共9条。主要规定:凡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的国营农场,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可在超过国家年度利润指标的部分中,提取15%的企业基金;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弥补职工福利基金不足,以及发给职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等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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