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龙虾经营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8页(233字)

达加斯加《关于虾、蟹、海参和海藻捕捞、采集和销售企业经营条件的部级决定》第1条规定,所有创办和经营捕捞、采集和销售龙虾和(或)蟹以及(或)海参和(或)海藻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下简称经营人),在没有得到法里塔尼执委会主席根据渔业和农业处的意见给予的书面许可以前,不得擅自创办和经营这些企业。第2条规定,第1条所说的许可通过决定予以批准。该决定应特别提到经营人的活动所涉及的法勒沙波孔塔尼人或菲翁德罗朗波孔塔尼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