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渔业设施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7页(257字)
马达加斯加《关于海洋法典的法律》第5.3.03条规定,没有海洋管理部门在取得乡村发展部养殖处海洋渔业科的赞同意见后给予的专门许可,不得在海边、沿岸以及江河、塘渠的咸水部分建造任何性质的渔业设施、牡蛎和贻贝养殖场、贝类蓄养场。这种专门许可的给予和收回的形式由海洋管理部门决定。第7.7.04条规定,未经许可建造某种性质的渔业设施、牡蛎或贻贝养殖场或贝类蓄养场,处2.5万法郎-25万法郎罚金和10天至6个月的监禁。拆除未经许可建造的设施,所需经费由违法建造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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