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1988年土地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9页(293字)

印度尼西亚1988年7月19日颁布《关于国家土地事务机构的26号法令》。主要内容:(1)规定国家土地事务机构、功能,即对土地利用进行管理,解决土地事务有关问题。(2)重新考虑土地事务理事会地位、任务及功能,将其调升为国家级处理土地事务机构,协助总统管理土地事务,制订土地管理政策和计划及土地所有权规范;对土地进行测量、评定和登记。(3)该机构成员分别来自总务部、土地利用、管理、控制部、土地权利部、土地规划部以及监察部的机关人员。该机构还包括研究和发展中心及教育培训中心。如果需要,该机构可任命专家人员。机构在每个省会设置地区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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