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兽医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9页(285字)

日本1991年《兽医法》第29条规定,凡符合以下各项之一者,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款:(1)违反第2条规定的兽医或用虚假名称者;(2)违反第18条规定出具诊断书、出生证明书、死亡证明书、检查书,或出具剧毒药、生物制剂和其他农林水产省禁用药品处方者;(3)违反第19条规定拒绝开诊断书、出生证明书、死亡证明书或检查书者;(4)违反第21条第1项规定,不在诊断本、检查簿上记录或不真实记录者;(5)违反第21条第2项规定,诊疗本或检查簿保存不到3年者;(6)违反第21条第3项规定,拒绝、妨碍授权检查人员检查或者避而不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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