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质土壤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6页(458字)

韩国《环境保护法》第5章水质及土壤的保护中规定,保健社会部长官认为企业集中的特别对策地区内各企业排放到公共水域的污染物质超过本法规定的地区环境标准、并有可能对居民的健康和生物生育以及财产造成严重危害时,可对该地区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质实施总量控制。本章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公共水域或山林作出相当于下列的行为:(1)废弃特定有害物质或工业废弃物;(2)废弃动物尸体、粪便、垃圾或污泥等;(3)毁坏自然环境或毁坏用于保护自然环境的设施。还规定,凡主管官厅计划许可或认可对公共水域的占用或填埋时,必须满足必要的条件,以防止因公共水域的环境污染而对保健卫生造成危害;市道知事认为防止特定有害物质污染本法规定的特别对策地区的农田需要时,可依照总统命令,规定该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或采取复土、挖土等措施;市道知事认为特别对策地区土壤或水域被特定有害物质污染时,可依照总统命令作出的规定,限制该土地所有者在该污染地区栽培养殖农作物和水产物,造成的损失应由特定有害物质的排放者赔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