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农产进口卫生标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68页(349字)

对于进口肉类产品,欧盟组织制定严格要求。欧委会于1991年2月25日发布指令,规定从第三国进口肉类兽医检疫标准,其后又颁布许多有关动物检疫指令和有关屠宰场指令。另外,还发布一些有关食品、饲料被污染的指令。欧盟要求,屠宰场必须符合其规定卫生要求并经欧盟委员会指派的兽医专家考察,向欧盟注册并授予兽医卫生编号后才能向其出口。欧盟还要求出口国定期向其提供动物疫情报告。欧盟依据出口国兽医卫生状况发布允许向欧盟出口的第三国名单。欧盟对水产品的生产、运输、加工、贮藏至销售等各个环节制定严格卫生标准,这些标准不仅涉及产品本身,还涉及加工,运输设备卫生情况。此外,欧盟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成分、广告、标签及标记、说明书,以及兽药生产及残留限量也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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