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境监测计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3页(571字)
德国《环境监测法》第6条规定,计划承办者必须在计划的环境监测审理前,将计划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有关资料提供给主管部门。计划开始实施前,承办者要提交书面申请和其他有关资料。上述材料内容及范围是按法律条款规定的。如果法律条款未对资料进行个别规定,则按下述执行。资料至少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说明计划的地点、种类、范围大小和对土地的需求;(2)说明可能产生的排放和残留物的类型和数量,特别是空气污染、废物、废水的残留物及其他需要的说明,以便确定和评估计划对环境的影响;(3)说明避免、减少或可能平衡不利环境影响的措施,说明在不能平衡不利环境影响时采取的对自然风景的替代赔偿措施;(4)说明计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明显影响,要考虑到公众对环境一般的认识,以及一般认可的检查方法;(5)以上第1项至第4项应一起提供,以便综合考虑。按照计划的种类,只要资料对环境监测是需要的,计划的承办者提供的资料也要包括下列内容:(1)说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法的最重要特征;(2)只要这是确定和评估计划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所要求的,在考虑到公众对环境一般的认识以及一般认可的检查方法时,对环境及其组成进行说明;(3)说明计划承办者对计划的最重要意图,说明重要的选择原因,特别是计划对环境影响的背景分析;(4)指出技术上存在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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