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产品出口收购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5页(201字)

1991年10月2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中规定,要搞好内外贸的协调与平衡。对主要供出口的农产品,外贸企业要提前同产区和农民签订合同,引导生产,对不执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违约者必须承担经济责任。对主要面向国内市场的农产品,外贸企业要在稳定国内市场价格的情况下,随行就市收购出口。内外贸都不得抬价抢购,以保持市场和生产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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