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粮食进出口统一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5页(372字)

国务院于1993年2月发布《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实行粮食进出口内外贸易结合,统一管理。国家对粮食的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对小麦、大米、玉米、大豆等主要品种的进出口,根据国内余缺和国际市场情况,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进出口总量计划,商经贸部研究同意后由国家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的大米、玉米、大豆,可实行内外贸联合经营;其他非计划配额管理的粮油品种,也鼓励内外贸联合经营;可赋予有条件的大中型国有粮油企业一定的进出口权。凡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粮油企业,要积极参与国际市场,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接受价格指导,并在获得配额和许可证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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