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1页(247字)

中国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第36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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