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01年进口兽药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2页(353字)

中国2001年《兽药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进口兽药,必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兽药监察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第26条规定,我国首次进口外国企业生产、经营的某种兽药时,出售兽药的外国企业还必须向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检验、登记,并提供该兽药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和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经检验、审查,证明安全有效,发给《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第28条规定,进口、出口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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