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境监测批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3页(317字)

德国《环境监测法》第13条规定,只有在实施环境监测后,才允许同意临时决定和部分批准。在这种情况下,环境监测必须涉及到每个计划认可的总体的环境影响,最后涉及到临时决定和部分批准对象的环境影响。在依据第5条检查范围的报告中,以及在根据第6条的资料中,要考虑环境监测的范围。在其他部分批准中,环境检查应限制在计划附带的或其他明显的环境影响上,相应地适用第1款。第14条规定,如果一个计划需要多个部门的批准同意,州规定一个至少是对第5条和第11条的任务负责的联邦部门。州可以把第6条和第9条的管辖权转让给联邦部门。联邦部门必须至少同批准部门和自然保护部门一起合作,承担自己与计划有关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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