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农药防污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6页(200字)

朝鲜1986年《环境保护法》第30条规定,污染大气、水、土壤或对人体有影响,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不得生产或进口。对农药毒性的检验由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第31条规定,农业领导机关和使用农药的单位、企业、团体及公民要采取措施,防止农药散浮在空气中,或流入河川、湖泊、水库和海洋,并防止农药在地下累积。用飞机施杀虫剂等农药时,须经有关环境保护监督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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