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兽医诊疗记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9页(214字)

日本1991年《兽医法》第21条规定:(1)兽医诊疗时应把有关诊疗事项在诊疗本上详细记录,检查时应把有关检查事项在检查簿上详细记录。(2)兽医必须在3年期间以上,保存好诊疗事项详细记录本及检查簿。(3)农林水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有权指定检查人员对兽医保管的诊疗本和检查簿进行检查。(4)根据前项规定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明书,相关人员提出要求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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