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森林游乐区担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9页(229字)

台湾《森林游乐区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1)投资兴建森林游乐设施者,应于核准日起3个月内签订契约及缴纳保证金,并依约定期限开工及竣工。逾期未签订契约、缴纳保证金者,应即撤销其投资核准;未依约开工、竣工者,应即终止契约,已缴之保证金不予发还。(2)前项未竣工之建造物,应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由主管机关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投资人负担。(3)前二项所定期限,如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之事由,得申请核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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