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蚕业进出口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09页(332字)
韩国蚕业立法以扩大蚕丝类的生产和出口,谋求蚕丝业发展为宗旨。关于桑苗及蚕种的进出口许可,《蚕业法》规定,桑苗或蚕种未依总统令规定取得农水产部长官的许可,不得出口或进口。按规定出口或进口的蚕种,须按农水产部令规定接受道蚕检查所的检查。关于进出口桑苗及蚕种的许可的申请,《蚕业法施行令》规定,依法规定取得桑苗或蚕种出口或进口的许可者,须向农水产部长官提交载有以下各项内容的许可申请书:(1)拟出口或进口者和生产者的住所及姓名或名称:(2)拟出口或进口的目的;(3)拟出口或进口的各品种的名称和数量;(4)出口或进口的时间及运输方法。《蚕业法》还规定,违反本法有关桑苗及蚕种的进出口许可的规定者,处1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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