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作物种子贸易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4页(451字)

1975年,韩国颁布《主要农作物种子法》。同年,政府发布了《主要农作物种子法施行令》。种子法第9条规定,出于培育、试验研究、销售、推广、繁殖主要农作物优良种子的目的,拟出口国产种子或进口外国产种子者,须按总统令的规定取得农水产部长官的推荐,但农村振兴厅长出于试验研究的目的出口或进口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情形例外。依上述规定进口的种子,须按农水产部令规定,经过所定的试验研究后销售和推广。关于种子进出口推荐。种子法施行令第4条规定,依种子法规定取得种子(含茎、根、苗)进出口推荐者,须备齐下列各必备文件,向农水产部长官提出申请:(1)进出口事业计划书一份;(2)代行进出口契约书或捐赠事实证明书一份。农水产部长官接到上述规定的申请,认为有必要进出口种子时,须向申请者交付进出口推荐书。种子法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也作出了罚则处理规定:未取得本法规定的推荐擅自进口或出口种子,或对进口的种子未经规定的试验研究即行销售和推广者,处以1年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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