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贸易振兴基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4页(324字)
韩国《畜产法》规定,为确保畜产振兴所需的财源而设置畜产振兴基金。关于基金的构成,该法第44条规定,农林水产部长官可就进口饲料原料中的必要品种制定原料的稳定基准价格,对低于其价格的进口者,可令其将进口价格与稳定基准价格的差额的全部或一部向基金缴纳;对于超过稳定基准价格的进口者,可从基金中填补进口价格与稳定基准价格的差额的全部或一部。在从国外进口、贩卖肉类制品和乳类制品的业者中,农林水产部长官指定的业者须从其贩卖收益金中向基金管理者缴纳农林水产部长官规定的金额。对于从国外进口农林水产部令规定的家畜者,农林水产部长官可在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的差额范围内,令其向基金管理者缴纳农水产部长官规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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