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兽医诊疗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8页(241字)

日本1991年《兽医法》第18条规定,禁止兽医不经诊察擅自开出诊断书、剧毒药、生物制剂等农林水产省禁止使用医药品的处方;禁止擅自开出生证明书、死亡证明书,或不进行诊断检查擅自开出诊断检查书。如果诊疗中出现死亡情况,出具死亡诊断书不属于这项规定。第19条规定:(1)以诊疗为业务兽医,被求诊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求诊。(2)诊疗时,当事人向接产或诊疗检查兽医要求出具诊断书、出生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及检查书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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