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vath,Paul Drenna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148页(1522字)

1861年生,卒于1940年,律师。克拉瓦斯出生在俄亥俄州的柏林高地,他的童年大部分是在田纳西州的纳什维尔度过的。在那儿,他的父亲出任了费斯克大学的首任校长。长大后,他进入布鲁克林工艺学校研究院学习,随后于1882年从欧柏林学院获得了A.B.学位。为了实现他成为一名律师的理想,克拉瓦斯(Cravath)最初是在明尼亚波利斯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学习,后来又去一家石油公司当推销员。一年半以后,他用赚来的钱进入哥伦比亚法律学校继续学习。尽管不是学校里最杰出的学生,但克拉瓦斯是哥伦比亚大学他所在班级的第一名,于1886年获得了法学学士学位,并以优等成绩毕业。

在获准进入纽约律师界之后,克拉瓦斯开始了他在Carter,Homblower & Bryne律师事务所做法务助理的实习生涯。正是Walter Carter吸收并训练从哥伦比亚大学或哈佛大学优秀毕业生的策略使克拉瓦斯后来创设了“克拉瓦斯体制”。1899年,37岁的克拉瓦斯加入Seward,Guthrie & Steele律师事务所成为合伙人,这一律所就是今天的Cravath,Swaine & Moore律师事务所。克拉瓦斯刚入所时,和其他大多数高级律所一样,所里的合伙人都独立地和自己的诉讼委托人和合作人工作,公司的合作人通过发展他们的委托人赚取律师费,得不到固定的薪水。克拉瓦斯创立了一个以商业公司的效率运作的制度,从公司的组织结构上作根本的改变。作为公司的权威首脑,到他1940年去世,克拉瓦斯一直都坚持公司只雇用有较高学校记录的毕业生,合伙人集体从事公司的工作,对公司合作人支付固定的薪水。年轻合作人在从事专门业务之前将被训练成有多方才能的人,他们观察高级律师将一个大问题分成若干部分,再将其中一小部分处理完整。公司合作人的能力一旦被证明,责任就会相应提高。本着“提升或出局”的原则,克拉瓦斯认为除非有极少的例外,公司合作人如果在6年内还没有成为合伙人就必须离开公司。克拉瓦斯要求对工作要有个人道德,不论有多少困难和不便,即使需要整晚工作,也要得出最后结论。他极难容忍无能力、无效率和平庸。克拉瓦斯采用这些方法治理公司,系统地将它塑造成一个高能力的、有效律的、完成工作尽善尽美的实体。其他公司也迅速效仿这种制度组织法律公司。克拉瓦斯体制直到今天仍在许多方面发挥作用。在他的法律实践中,克拉瓦斯用他有号召力的人格力量、说服力和尊重他人意见的做法支配着讨论。尽管很少在法庭上出现,他特别擅长从复杂的商业和法律问题中找到解决办法。克拉瓦斯直到1940年去世一直在公司里工作,给像Westinghouse,Royal Dutch-Shell,Goodyear Tire & Rubber,and General Motors这样的公司提供法律建议。克拉瓦斯还是1919年对外关系会议的创立人之一,并在国家歌剧院处于危急时期担任该歌剧院董事长一职。

【参见“Corporate Law Practice(公司法实务)”、“Lawyer(律师)”】

“Profiles:Public Man Paul D.Cravath,”The New Yorker,2 January 1932.Robert T.Swaine,The Cravath Firm and Its Predecessors,1819-1947,Vol.Ⅰ,1946 and Vol.Ⅱ,1948.

——Robert D.Jof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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