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s,John W.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170页(909字)

【生卒】:1873~1955

【介绍】:

律师,出生于西弗吉尼亚州的克拉克斯伯格,其母为戴维斯·肯尼迪·安娜,其父为前国会议员戴维斯·詹姆斯·约翰。戴维斯·约翰·W分别于1892年和1895年从华盛顿大学和李大学法学院毕业。在西弗吉尼亚州执业期间,戴维斯主要代表煤矿业和铁路业的利益。1911年至1913年间,戴维斯任职国会,由于在第二期任内成功指控了罗伯特·W.阿克伯尔德法官,戴维斯被任命为首席检察官(solicitor general),并在最高法院面前辩论了许多重要案件。比如,他在Guinn v.U.S.(1917)一案中成功反对俄克拉何州使用“祖父条款”来阻止黑人投票(voting),不过他在Hammer v.Dagenhart(1917)一案中为联邦禁止雇用童工的做法的辩护却失败了。1918年威尔逊总统任命他为驻英国大使。1921年返美后,戴维斯成为华尔街着名律师事务所戴维斯·坡尔克·沃德维尔的合伙人,代表全美许多最有钱有势的大公司。1922年他被推选为美国律师协会主席(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不过他却拒绝考虑到美国最高法院任职。1924年戴维斯被推选为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在他往后的律师生涯中,戴维斯一直从事私人执业,并被誉为“律师中的律师”。1952年他赢得了自从他离开政府部门后最重要的胜利,即在钢铁没收案中胜诉。在1954年的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一案中,戴维斯代表南卡罗来州在最高法院辩护种族隔离(segregation)的合宪性。他免费为此案打官司,结果其反对民权、反对基本公正和种族平等的辩论宣告其事业走到了尽头。

【参见“Corporate Law Practice(公司法实务)”、“Lawyers(律师)”】

William H. Harbough,Lawyer’s Lawyer:The Life of John W.Davls,1973.

——Paul Finkel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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