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ms,law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52页(12743字)

美国的律师事务所已深受法律专业化进程的影响,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都具有重要作用,堪称法律服务域外化发展的典范。

历史发展 直到19世纪晚期,大多美国的律师或单独从业,或很少几个律师合伙从业。即使作为合伙人的律师,他们之间的联系通常也仅涉及像办公地点这样的固定开支的分担,并未产生深层次的劳务分工。随着大规模工业和商业企业的增长,尤其铁路的兴起,对高度复杂、劳动集约型的法律服务的固定提供产生了大量需求,而这已远远超越了现存律师事务所的能力。起先,大公司雇用大量的律师来从事他们不断增长的法律事务。19世纪晚期,合伙经营的律师事务所开始扩大其执业规模,以适应公司需求的增长。

20世纪初,由纽约律师保罗·D.克拉瓦斯(Paul D.Cravath)创建的律师事务所新模式处于领先地位,克拉瓦斯在加入这家1819年创立的小型律师事务所后不久即认识到,该事务所有能力为大公司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法律服务。在所谓克拉瓦斯体制下,律师更紧密地协调他们之间的工作,为公司客户提供一整套的法律服务。克拉瓦斯也对律师的招收、培训、提升开辟了一条不同的途径。克拉瓦斯不愿雇用那些有经验的即将成为合伙人的律师,他招收那些从着名法律院校刚毕业的学生。当这些学生开始作为定薪员工或助理工作时,他们总是谨慎小心地投入到这份复杂的实务工作中去。尽管他们收到很少报酬,被要求长时间工作,但他们勤奋工作的回报是被提升为合伙人。克拉瓦斯体制很快为纽约的其他事务所所效仿,随之扩展到全国其他大城市,最后扩展到作为大公司所在地的所有城镇。

专业化组织——尤其是美国律师协会(ABA,创建于1887年)——的发展促成了大型律师事务所实务的标准化。ABA和州政府及地方的律师协会对律师阶层制定了一个不均衡的律师分配制度。1908年开始,ABA制定的职业道德规则反映了大城市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文化。尤其对广告业代理的禁止及风险提成收费的严格限制表明了律师界领袖厌恶越来越大型的竞争及作为单独开业者因缺乏大客户的保障基础而感到缺少尊严。

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大型律师事务所随着珍惜其服务的大公司企业的持续扩张而蓬勃发展。大型律师事务所在20世纪的壮大反映了管制国家(regulatory state)的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立法,诸如1906年的《纯净食物和药品法》、1912年的《联邦雇员责任法》、1914年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1964年的《民权法案》、1970年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法》、1975年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都需要大量的律师为公司企业加以解释,并且就这些法律下产生的冲突而进行诉讼。20世纪不断增加的所得税率及急速加剧的联邦和州政府税法的复杂性也增加了对受过良好培训的律师的需求。从1967年到1992年,企业在法律服务方面的消费比也从39%上升至51%,同时,因通货膨胀因素,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几乎翻了一番。

在律师事务所从事私人业务的律师的比例从1960年的1/3上升到2000年的超过半数。同时,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从70000人增加到了差不多400000人。在超过50名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数量也从1960年的几千人上升至1980年的28000人。到了2000年,这个数字已经超过了100000人。同时,超过50名律师的事务所数量也从1980年的287家扩展到1995年的702家。

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很大一部分是被一种道德准则限制了,这种道德准则对事务所为有利益冲突的客户作双方代理作出限制。尽管事务所在得到客户的同意时可以代理此类客户。如果一家事务所发现它代理的客户之间有这样的利益冲突,事务所通常必须撤出双方代理。一些情况下,有的法庭已经破除这种规则的限制,他们允许事务所代理有利益冲突的客户,如果这些事务所能建筑起“防火墙”以隔断代理这些存在利益冲突的客户律师之间的信息交流。

组织形式 事务所规模的发展已经要求许多事务所采取一种更强有力的和更专业化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背离了律师事务所中一起拿主意和同事之间联系紧密的传统特征。一些事务所已经雇用了一些专业阶层的管理人员,尽管许多事务所都发现这些管理人员很难对拥有事务所所有权的律师发号施令。

直到最近,大多律师事务所仍以合伙而非以公司为其组织形式,主要因为公司的税收将被两次课税——在分配可征税的股息给它的股东之前,公司本身的所得必须先被课税。然而,合伙制度不似公司体制,它对股东的责任没有限制。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随着不法行为案件的增加,所有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纷纷立法,允许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组建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其中众所周知的如LLPs,以保护合伙人免予因其他合伙人的疏忽而承担责任。相似的是,一些律师事务所已经从一些州最近颁布的法律中受益,这些法律允许专业人士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如LLCs,它们提供比LLPs更多的保护。这是因为,LLCs使律师免予因事务所的债务而承担个人债务。

最近几年,一些律师已倡导跨行业(multidisciplinary)实务的发展,或MDPs。在那种机制下,律师将和其他专业人士如会计师或投资咨询师一起进入事务所,为客户提供一个更全面、更紧密协调的服务领域。立法机关和律师协会已经反对这种发展,因为他们害怕MDPs将侵蚀诚信,引起利益冲突,从而降低职业道德标准。

尽管大部分传统的律师事务所更注重于全面发展而非专业特长,但专业化的增长需求已经导致了许多律师在特殊领域中发展特长,诸如公司并购;或特殊行业,如铁路或公用事业。律师事务所依靠律师专长典型地被分割成几个相关的、非正式的部门,如商业交易、诉讼、信托、不动产和税收。

由于律师事务所不断增长的复杂性和竞争性已经反映了律师专业化的增长,20世纪80年代,所谓的精品店事务所出现了一个高峰,它们主要集中在有限的专业,如知识产权及娱乐(entertainment)法;这些事务所通常很小,一般不会超过20名律师。

美国最高法院在贝茨诉亚利桑那州律师协会(Bates v.State Bar of Arizona,1977)一案中,放宽广告限制的裁决推动了全国几个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确立。大型事务所已经建立了一些小的分支机构,为独立的个体提供咨询,为诚信的客户提供诸如离婚、破产、遗嘱、个人伤害及刑事案件这类例行事务的服务。这些事务所有时雇用一个管理公司来安排供给、设备、不动产及广告的购买。当地的律师通常从他们从事的商业中获得工资和利润。

尽管客户通常将保留业务给同一家事务所,甚至大公司经常也会把其所有的业务交与一家事务所。但客户的这种忠诚度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下降,许多公司逐步重新在长期存在个人纽系下的费用结果和成本效率。客户的稳定程度同时受到公司兼并增长的影响,被委派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经常卷入并购浪潮的重新洗牌中来。由于客户的死亡和许多制造业的萧条也削弱了许多事务所的客户基础。

在原有客户基础不断削弱,客户忠诚这个旧概念日益销蚀的同时,服务业、信息业或科技领域的专业化新企业正寻求事务所以满足他们对法律服务的大量需求。结果造成从20世纪80年代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急剧增长,尤其在“新经济”时期的商业认为没有必要依传统的观念对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忠诚。

服务 大型事务所主要为公司服务而出现,一般来说它们只是在客户富有的情况下才代理个人客户,而且经常也只是在这些人的信托和遗产业务方面。事务所倾向于回避像离婚或个人伤害这类案件,认为它们降低身份,尽管一些事务所为公司的客户在侵权(tort)案件中辩护,或有时代表公司的官员或有钱的人在离婚或侵权案件中诉讼。大型事务所的大量工作都集中在为客户提供商业交易方面的建议和为其提供避免诉讼的途径。在20世纪70年代,尽管诉讼已经成为律师事务所越来越主导的特征,诉讼在大多公司中已越来越普遍,但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主要通过拖延诉讼的庭前方式而非通过审判来取得最终胜利。

大型事务所都以它们自身专业自主性为优势,它们认为自身是靠限制客户追求非法或反社会的行动或政策来履行其作为一项有用的社会功能。然而,大事务所的批评者对大多事务所仅仅依赖于商业上有财富和有势力的客户,但本身对其客户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影响而提出异议。而小型事务所或独立开业者则可能更加独立。大型事务所实务的批评家也指出,大型事务所的律师如此注重他们客户标准的内在化,以至于他们可能对自身缺乏专业自主性而感到无知。

为了促进专业独立性,事务所都广泛地发展客户基础,避免对特定客户的依赖性。虽然一些事务所最大的客户为其提供不到10%的总收入,广泛的客户基础未必就会推进专业自主性,因为个别的合伙人经常只为一个客户或一小部分客户服务。

由于合伙人与客户的商业实务紧密相连,他们经常作为客户的董事会成员为公司服务。律师也可以密切地帮助他们的客户制定商业决策和确立公司政策。尽管一些批评家已经警告说和客户的这种紧密联系可能会削弱律师的专业判断,但这种服务的倡导者认为,律师凭着社会道德为大公司服务,他们已经成功地劝说他们的客户去制定推进公共利益的措施。

大型事务所的律师传统上一直是政府和私人企业的中间人。除了为公司企业在州和联邦法律的迷宫指点迷津之外,一些律师事务所(尤其是那些位于州首府和华盛顿的)的律师为他们的客户提供接近政府官员,为通过某一立法而进行院外活动的机会。许多律师把此作为旋转门,每时每刻都徘徊于政府位置和私人实务之间。或者利用政府服务作为在一家律师事务所谋求收入丰厚的合伙人职位的手段,或者把律师事务所作为其开始政治生涯的基础。许多总统及总统候选人,包括查理·伊万斯·胡斯(Charles Evans Hughes),约翰·W.戴维斯(John W.Davis),富兰克林·D.罗斯福(Franklin D.Roosevelt),温德尔·威尔基(Wendell Willkie),托斯·E.杜威(Thomas E.Dewey),阿德莱·E史蒂文森(Adlai E.Stenvenson),理查德·M.尼克松(Richard M.Nixon),沃尔特·F.蒙代尔(Walter F.Mondale)都在他们事业的各个阶段与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伙关系。许多大型事务所的合伙人,如着名的阿比·佛塔斯(Abe Fortas),约翰·J.麦克克洛伊(John J.McCloy),克拉克·克利福德(Clark Clifford)都曾作为主要的总统顾问,一大批的内阁成员和大部分的联邦法官都是从大型事务所的合伙人中选任出来的。

大型事务所已经靠在非常复杂的案件中起草法律意见来规制法律的发展,而那些案件结果经常导致形成影响法官决定的新判例。大型事务所的律师也在影响法律发展和改革的各种组织,包括在全国、州和当地的律师协会和美国法学会中居于主导地位。

招聘、培训和提升 既然律师事务所执行劳务内在化服务,他们就有一个稳定的需求去高效招收和培训全体人员。在1980年之前,大多大型事务所仅从一小部分法学院校招收律师,典型地从全国6~8所最顶级的院校或事务所所在地最好的学校中招收。当法律院校招收保持稳定时,大型事务所的迅速增长已经甚至迫使最优秀的事务所从更广阔范围的院校中和在法律院校中层次低的毕业生去招收新人。

通常在大型事务所中的律师宁愿去长时间地、不计时地工作,甚至他们的工资还未从劳务中区分,因为他们希望成为一名合伙人。为了去刺激律师们努力工作从而成为合伙人,事务所需要提升一定合理比例的律师成为合伙人,那样就需要许多律师事务所超越标准地加大他们合伙人的规模,以使合伙人竞争达到最大化。

通常律师在成为合伙人的决定作出之前,需要为事务所服务6~8年。在大事务所中,仅大约10%的律师能成为合伙人。律师成为合伙人的数目是与事务所的规模和事务所所在的城市规模成反比的。尽管在大型事务所中通常高级律师要帮助培训律师,但这些年律师已经抱怨事务所忽略了这些培训,主要因为事务所忙于扩张、商业服务和事务所的行政管理。事务所的批评者指出,这种忽略会对客户造成不良影响,因为接受差的培训的律师往往提供低水平和无效率的服务。一些事务所已经努力去纠正这个问题,依靠把新律师指派给合伙人以予以帮助,使其成为良师益友。

律师事务所通常帮助那些没有成为合伙人的律师找寻其他的工作,特别包括和客户联系。把前律师当做顾问安排给客户还能确保这样的客户能继续将业务交给事务所。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非合伙人律师经常利用法律职业介绍所来找寻其他工作。到2000年,已经有几百个法律职业介绍所。

直到20世纪60年代,律师事务所经常永久性地保留那些未能成为合伙人的律师,这种“永久性律师”后来逐步消失,因为律师事务所认为这种律师的保留是有害士气的。然而自从20世纪80年代,大多事务所开始给那些有专业技能但缺乏招揽业务或和客户相互交流所需要的社会技能的律师永久性的职位。

近几十年来,律师事务所已经不断地用非律师的服务来协助那些不需要法学院校的训练,像组织文件和事实调查等工作。到2000年,这种“法律助理”(paralegals)已经急剧地增长超过了10万人。这种“法律助理”的背景和培训都显着地不同。一些人没有先前的经验,而其他人是部分法律培训教程的毕业生或是有两个法律助理组织之一所授予的资格。

在20世纪90年代,为了削减成本,许多律师事务所开始在工作繁忙的时候雇用代理机构提供的律师从事短期工作。对于更加复杂的工作,独立的代理机构开始在临时的基础上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研究协助,如在律师编辑的监督下,使用只为研究机构工作的、受过高等培训的法学教授的服务。技术进步,尤其是计算机法律研究(computerized legal research)和文件传输,已经降低了永久性劳动力的要求,不在事务所办公室,而在其他地点工作,这对于律师已不是什么难题。

有一种现象显示出大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大量的非合伙人律师和合伙人是从其他事务所跳槽过来的,这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仍是一种禁忌。律师事务所也越来越不可容忍合伙人的生产率下降,经常减少他们的薪酬或迫使他们提早退休。在20世纪80年代晚期,不同寻常的是,许多事务所对于解散合伙人已经成为例行公事。与此同时,事务所之间的合并也越来越普通了,许多旧观念的事务所因为没有能力调整以适应新的商业环境,尤其是不断增长的客户流动性而解散。

多样化 最近10年,律师事务所的社会、种族和性别的组成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事务所趋向更加精英化管理。直到20世纪50年代,在顶级的事务所里比例失调的大多数律师是白种新教徒男士。传统律师界反对信奉罗马天主教和犹太教律师的偏见逐渐消失了。因为人口流动性已加速带走了基于社会地位的偏见。在“二战”动摇了宗教和种族的偏见后,宗教和种族的偏见在社会中逐渐减弱。大型事务所也把长期的不成文禁止招收非白人的规定搁置一边,许多都开始积极地招收少数民族,同时,非白人也大量地进入法律院校。

近几十年,女性的机会也大量增加,同时法律院校对女性的招收也从1960年的不足3%上升到2000年的接近50%。同时,23%的律师是女性,在20世纪50年代,女性律师仅仅为一些大型事务所提供秘书工作,但她们现在被成批地雇用。在大型事务所,她们在数量比例上仅略低于男性,但是在成为合伙人的数量上远远低于男性。到2000年,事务所的合伙人中仅有15%,大约250名是女性,这种比例反映出了对女性和许多女性大量家庭责任的持续偏见。尽管许多事务所已经允许带小孩的女性从事兼职工作,但这种安排也阻碍了女性成为合伙人的途径,同时也延长了对合伙人考察的时间表。

尽管大型律师事务所不再因种族、阶级或性别而有所歧视,但处于传统弱势集团的成员在事务所仍上升困难,因为他们缺少社会联系,而那将帮助他们给事务所带来重要的商业机会。到1996年,在全国250家最大型律师事务所中,仅有1%的合伙人是非裔美国人,仅2%是亚裔美国人或非白人西班牙裔人。而且,在有双阶梯合伙关系的事务所中,黑人合伙人成为“股东”合伙人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薪酬 大型律师事务所通常只接受他们服务的实际报酬。律师事务所在开展工作之前经常会要求顾客预付一笔律师费。这样的费用可能不会返还,或者可能被冲抵以后的法律服务费用。直到20世纪60年代,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给其客户开账单时并不规范,对所进行工作的描述经常不会多于一句含义模糊的“为了所作出的服务”。在管理专家指出律师可以通过保存时间记录增加酬劳后,大型律师事务所开始对律师服务按小时计费,并每月结账。客户更多的要求是知道律师怎样花费时间的详细情况。20世纪80年代以后,许多客户抱怨按小时计费的种种弊端,尤其是虚报账单和可质疑效用的工作,这些工作可能被开展很多来扩充账单,但却不是客户实际所急需的。对计账方式缺陷的广泛抱怨促使了法律审计业的成长,其自20世纪90年代后得到了蓬勃发展。同时,许多大公司尝试通过颁布“收费指南”来控制费用,这些指南为收费操作规定了术语和条件,并对律师事务所为做好某种事务可能花费的时间和资源作了限制。

20世纪90年代,对按小时计费制弊端的担忧使一些客户要求他们的律师在诉讼中采用诉讼成功提成酬金。因为大律师事务所的许多客户是被告,一些律师事务所开始尝试所谓的反诉讼成功提成酬金,这种方式使律师事务所能按被告必须支付给原告金额的反比来收费。然而,许多客户依然相信诉讼成功提成酬金会减弱律师判断的独立性,因为他们与诉讼的后果有了利害关系。

对小时计费制的不满也增加了所谓“固定收费”和“任务计件收费”的应用,在前一种收费方式中,顾客为诉讼或交易中的代理支付预先约定的费用,而在后一种方式中,顾客为诉讼和交易中的特定法律服务付费。然而,因为在工作实际开展之前计算其合理费用存在先天的困难,这些替代方式相对而言并不普遍。而且,固定收费和任务计件收费会鼓励律师对一件案件尽量少投入,尽管职业道德和满足顾客的优先性会降低这种不良影响。一些顾客开始尝试所谓的“价值付费”,如果一名律师获取超过预定目标的结果,则把按小时计费和额外佣金结合起来。这种做法很少,因为评估佣金的数目很困难,而且顾客和律师基于在计费中的不同地位而有产生冲突的可能。各种替代方式的不足保证了大型律师事务所开给公司的账单中有90%以上是按小时计费的。

合伙人收益通常是主要基于合伙人交给律师事务所的通过发展顾客或收费所取得的利润来计算。一些合伙人是主要的“造雨人”(rainmakers),他们扩展业务但几乎不从事实际的法律服务,而另一些在发展业务方面费时不多,而将时间放在为由其他合伙人带给律师事务所里的客户服务上。大型律师事务所可以容纳更多不能带来业务的合伙人。在许多律师事务所中,只有能为律师事务所带来大量业务的合伙人才能成为“平等合伙人”,他们分担律师事务所的盈亏,拥有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事务所中的其他合伙人有一种合伙两面性(twotiered),他们是“收入合伙人”,仅仅对他们的服务提成。在许多律师事务所,一些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这个定薪的职位通常为年长的律师所设,这些人或者是退休的合伙人,或者是特定客户的专门联络人。

合伙人收益在20世纪90年代的增长率超过了通货膨胀率,当时随着经济繁荣,法律服务需求增加,每年分红100万美元变成相对平常之事。2000年,赢利排名全国前百名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平均收益接近75万美元。

非合伙人律师的工作起着“杠杆作用”,非合伙人律师业绩的大约1/3要分给合伙人收益,1/3用来支付助理的工资,余下1/3用于经常性开支。最近几年,许多律师事务所增大了合伙人与非合伙人律师间的比例,以期强化合伙人的收益。

直到20世纪,律师在大律师事务所任职的最初几年里,经常是没有利益分配的,仅仅领一份相对微薄的工资直到其成为合伙人为止。既然大型律师事务所大都从上层阶级招收律师,新的律师一般被期望能独立地生活。到20世纪中叶,阶级界限的消失和法律能力竞争的日趋激烈,都要求律师事务所向那些甚至是最初级的非合伙人律师给付一份令人舒适的薪水。法律才能的激烈竞争带来了加薪,并远远地超过生活费用。2000年在顶级律师事务所,新非合伙人律师的起薪通常为125000美元。

公益角色 传统上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扮演着重要的公共角色。很多合伙人积极参政,或担任参选官员的顾问,除此之外,合伙人作为当地和全国的慈善和民权组织特别像医院、艺术馆、交响乐团的领导,有着政治上的主导性。除提供法律服务外,律师利用其与富裕的客户之间的关系筹集资金。

20世纪早期开始,律师事务所开始提供法律援助。对这种公益工作的重视在20世纪60年代显着增强,那时在许多大型律师事务所,这成为强制性的义务,这反映了社会对弱势群体不断增长的关注。日趋激烈的业务环境,可能导致公益工作萎缩。在2000年,全国最大型律师事务所中有约1/4的律师一年中把超过20个小时的时间花在此类工作上。

早在19世纪,许多评论家抱怨律师只顾他们所里的业务而让出其在文化、慈善、民权和政治事务方面的传统领导地位。现在对律师事务所的批评者则坚持主张小时计费制中获取更多业绩的压力消磨了律师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在一般的律师事务所中,对非合伙人律师开出计时账单的期望值每年从20世纪60年代的1400小时增至世纪末的2000小时,与此同时,合伙人的相应期望值则从1200小时增至1800小时。

开计时账单的压力使士气问题更为严重,而这些问题原来一直存在于律师事务所中,因为许多律师觉得工作乏味。另一些则会在他们就业初期感到沮丧,因为在这一期间,他们因受到高级律师的严密监督而缺乏自主性,或者因受到过细的划分而阻碍了他们领悟他们工作所适合的宽广结构。尽管律师事务所工作的非人性化在19世纪50年代赫尔曼·梅尔维尔(Herman Melville)的中篇小说《Bartley the scribener》中出现,对士气的担忧在20世纪90年代愈加地强烈,那时技术产业的繁荣使得许多法律天才离开律师事务所而到了例如投资银行等更具营利性的职位。同期,进入法学院的申请减少了。然而从总体来看,法学院的招生量继续维持在很高的水准上,而大型律师事务所依旧能雇用大量最好的法学院毕业生。甚至在20世纪90年代这样的经济高度繁荣时期,律师事务所吸引能人的能力仍要大于在越战期间,而在那时对资本机构的敌对使法学院毕业生厌恶在公司工作。

律师事务所也试图通过减弱他们的神秘传统来增加工作的公共认知度。直到最高法院开始解除对广告的禁令之前,律师事务所通常拒绝透露一些敏感事物的信息,例如顾客身份、财务、合伙人收益、计费操作。广告禁令放开之后,律师事务所提供其自身的信息更轻松了。同时,律师事务所的迅速发展刺激了公众的兴趣,迅速繁荣的法律事务杂志业开始提供律师事务所内部运作的更详细、内容更全面、更关键的报道。许多主要报纸雇用全职的法律事务记者,这些记者往往本身就是律师,一些新的出版物则专门报道法律事务。

一旦新闻媒体开始公布律师事务所的详细信息,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发现他们需要与记者更紧密合作以纠正错误信息并与他们的同行作宣传竞争。尽管对广告的厌恶在延续,顶级律师事务所仍把新闻媒体用作自夸其品质的工具,并借其把它们的名称一直展现于其现有和潜在的用户面前。同时,许多律师开始把媒体用来公布与其客户相关的有用信息,而对公关服务收费成为一种被接受的操作。

尽管对广告的限制放松了,大部分大型律师事务所仍不正式地为其服务做广告,部分由于长久以来一直认为做广告不够尊贵,但可能更多的是由于这样的广告并不实用,因为接受这些大所提供服务的顾客不太可能通过媒体来选择律师事务所。尽管仍不情愿做广告,一些律师事务所却保留了市场营销代理来帮其发展业务,另外的律师事务所则雇用了公关专员来为其公众形象增光。

国际地位 至20世纪末,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开始在国内外设立分所。由最初的为特定客户的小规模服务或为促进在华盛顿或其他州首府的政治联系开始,分所努力利用“远方市场”的机会,规模得到大幅增长,同时又从母所取得越来越多的自主权。一些美国律师事务所在欧洲和亚洲设立的分所,已经达到拥有100名以上的律师的规模。2000年,60个美国律师事务所在伦敦设有分所,总计拥有超过1300多名律师。

美国律师事务所在外国分所的发展对这些国家中按美国模式设立律师事务所的产生施加了影响。尤其是欧洲和亚洲在近几十年来发展了许多大所,其中许多在其他城市或国家设立了分所。模仿美国的模式,外国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开始为其客户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务项目,而在这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开始扮演更重要的政治和公民角色。

【参见“Legal Practice,Forms of(律师实践形式)”】

Erwin O.Smigel,The Wall Street Lawyer: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al Man? 1964.Paul Hoffmann,Lions in the Street:The Inside Story of the Great Wall Street Law Firms,1973.Jerold S.Auerbach,Unequal Justice:Lawyers and Social Change in Modern America,1976,John P.Heinz and Edmund O.Laumann,Chicago Lawyers:The Social Structure of the Bar,1982.Wayne K.Hobson,The American Legal Profession and the Organizational Society,1880 - 1930,1986.Nancy Lisagor and Frank Lipsius,A Law Unto Itself:The Untold Story of the Law Firm of Sullivan and Cromwell,1988.Robert L.Nelson,Partners With Power: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Large Law Firm,1988.Marc Galanter and Thomas Paley,Tournament of Lawyers: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Big Law Firm,1991.Ralph Nader and Wesley J.Smith,No Contest:Corporate Lawyers and the Perversion of Justice in America,1996.David B.Wilkins and G.MituGu-lani,"Reconceiving the Tournament of Lawyers:Tracking,Seeding,and Information Control in the Internal Labor Markets of Elite Law Firms,"Virginia Law Review 84(November 1998):1581-1681.Patrick J.Schiltz,"On Being a Happy,Healthy,and Ethical Member of an Unhappy,Unhealthy and Unethical Profession,"Vanderbilt Law Review 52(May 1999):571 -951.David B.Wilkins,"Partners Without Power? A Preliminary Look at Black Partners in Corporate Law Firms,"Journal of the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Legal Ethics2(1999):15-48.

——William G.Ross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