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Jerome 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61页(868字)
弗兰克,律师、公共官员、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1941~1957)。
弗兰克1889年9月10日在纽约出生,于1957年1月13日在康涅狄格新港口去世。他毕业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在法律实务方面,他擅长于公司财务和重组。他的第一本着作《法律和现代思潮》(1930),是一本基于心理分析洞察而批判法律的着作,一经出版立即在法律现实主义学派建立了自己的声望。随后,他又出版了五本着作,包括《法院与审判》(1949)以及大量的论文。
弗兰克曾在耶鲁大学法学院做讲师,在1933年他成为农业规划局的一般顾问,然后他在公司财务及重组部门任专门顾问,最后在证券交易委员会任委员。他在1939年被选举为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主席,成为威廉·O.道格拉斯的接班人。在1937年,他成为国家律师行业协会的共同创始人之一。
弗兰克对美国法律的主要贡献是作为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所做的工作,他从1941年开始任此职直至去世。他提出了有影响的观点形成了猥亵法(obscenity),附意合同(adhesion contract),所谓的“私人首席检察官”法,以及劳动关系法及其他法。然而他在裁决案件时也并不总是和他早先的法律现实主义观点相协调一致。他投票支持在原子侦探审判中对罗森伯格的定罪,以及在1951年的丹尼斯诉美国案的审判中曾试图给共产党领导人定罪。
【参见“Educator,Legal(法律教育者);Legal Realism(法学现实主义)”】
Robert J.Glennon.The Iconoclast as Reformer:Jerome Frank’s Impact on American Law.1985.
——William M.Wiece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