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assment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85页(3141字)

这是一个一般性的法律词语,用来描述令人不快、震惊或感到威胁的行为。缠扰——它包括一系列使受害者感到不安全的行为,就是一种骚扰。

最常见的三种骚扰形式是前配偶或情人的缠扰(通常主要是妇女被前夫或前任男朋友缠扰);失控的粉丝对名人的缠扰,和人们被他们所认识的人——如邻居或同事的骚扰。职场骚扰,尤其是性骚扰,也是很常见的,但一般是通过民权法来处理的,而这些法律纯粹涉及雇佣关系。其他形式的骚扰主要是通过州刑法来约束的,这些法律禁止骚扰与缠扰。

根据全国正义研究所进行的一项研究,8%的妇女和2%的男性都在其一生中某一刻被缠扰过。每年有140万美国人遭受缠扰。缠扰者可能会采取各种行为,包括打骚扰电话,发送书面消息或物品,监视其受害者的行踪,跟踪或偷偷等待他们的受害者,毁坏财产,发送有威胁性的电子邮件。

被缠扰的名人(他们往往是被陌生人缠扰),引起媒体最大的关注,但实际他们所经历的仅仅是这类事情的一小部分。有些名人,如约翰·列农,歌星塞列娜,女演员李碧佳·血佛尔,都是被他们的缠扰者杀害的。

缠扰的非名人受害者主要是年轻的成年妇女。缠扰者主要是男性,而其受害者主要是与他们曾有过亲密关系的妇女。缠扰是跨越种族和阶级界限的。

缠扰更可能在控制性或操纵情感的关系中出现。有实证证明缠扰与其他类型的暴力之间是有关联的。被丈夫或男朋友缠扰的妇女中有80%也曾受到过他们的身体攻击;3l%受到过性攻击。缠扰经常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升级,有时以致命的攻击而终结。根据联邦调查局的一项犯罪研究,被丈夫或情人谋杀的妇女中有30%先被他们缠扰过。

缠扰对其受害者可能会产生严重的精神伤害,使许多人变得精神压抑或紧张,显示出创伤性精神紊乱症的症状,需要心理治疗,不能上班,携带武器,或为了避免与缠扰者接触而有出格的举动。缠扰平均延续两年,如果受害者与缠扰者曾经有亲密的关系,时间还会长一些。如果受害者搬走,或缠扰者的注意力被转移到另一目标身上,或由于警察的警告而没能继续接触,缠扰行为很有可能就结束了。

缠扰往往在传统的刑法与民法覆盖之外。构成缠扰行为的许多个人行为,如给某人打电话,从一定距离外监视,或发送书面信息——本身都是完全合法的。许多传统的刑事犯罪——攻击(Assault)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往往无法确定,因为骚扰并不造成对受害者的身体伤害。同样,尽管向缠扰者送达一份民事保护令(也称禁止令)有时也能阻止同受害者的进一步接触,但这类命令无法充分解决问题,因为它们往往只能针对家庭成员,执行力度很差,无法保障新的行为不再发生。

即使在具体针对缠扰行为的立法被通过之前,有些州已经把缠扰行为、电话缠扰,或恐怖威胁定为刑事犯罪。这些立法针对那些不在传统刑法覆盖之下的惊扰行为——如下流电话,骂人,威胁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但这些法律并没有充分地解决缠扰的问题,因为它们没有广泛到足以覆盖不包括身体接触,明显的威胁,或电话交谈的一系列行为,而且其所覆盖的行为也仅仅是轻罪。

1991年,几桩高度曝光、涉及名人的缠扰案件致使加利福尼亚通过了美国第一个反缠扰法。如今,该法将缠扰罪定义为重复性地跟踪或骚扰他人,造成可信的伤害威胁,使他人有合理的理由为自己的安全而担心。初犯此罪可判重罪(felony),如果缠扰者的行为是违反-项禁止令,刑罚可以更加严厉。加利福尼亚还扩大了其法院的管辖权,使其保护令能够覆盖到家庭关系以外,使警方能够代表缠扰的受害者发起申请保护令的程序。

在过去的十年里,所有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通过了自己的反缠扰法,其中许多直接以加州的法律为模本。有些州骚扰和缠扰作为单独罪名而保留,但许多都把它们合并为一项罪名。虽然每个州都要求不止一次的没有对方同意的电话交谈,对于下列问题却有所不同:该行为是否应包括伤害威胁,该威胁是否必须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也可以,需要作出多严重的伤害才构成威胁,以及肇事者是否必须有意图制造恐惧,抑或仅仅有行为的意图,而该行为给受害者造成恐惧。国会也于1997年通过了一项联邦法律,禁止跨州进行缠扰。

反缠扰法曾以含糊不清和法律过宽而受到根据第十四和第一修正案所提出的违宪质疑。以含糊不清为由提出的质疑是建立在对被禁止行为有被通知权,以及免受武断执法的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法律过宽的原则提出,法律不能宽泛到足以惩罚宪法保护的行为,如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speech)。

这些质疑大部分都没有成功。法院一般会支持反缠扰法,尽管有时会对其解释较窄,以避免它们受到违宪质疑。尽管有几个法院曾宣布反缠扰法无效,这些州里的立法机构反过来又对通过修改这些法律或缩小其范围而作出纠正。与此同时,另一些州则扩大了反缠扰法的范围,以向受害者提供更广泛的保护。例如加利福尼亚就修改了它原来的反缠扰法,使其能够适用于默示的伤害威胁,这一修改回应了问卷调查所揭示的现实情况:在缠扰关系中明显的威胁较为少见。许多州还修改了它们的法律,以覆盖所谓电子缠扰——通过电子邮件给受害者造成恐惧。

尽管目前估价反缠扰法的整体效果还为时过早,比起10年前,如今受害者有更多的救济措施。被骚扰的受害者可以向缠扰者提出形式起诉,这也许会导致缠扰者被逮捕。受害者也可以根据州法获得针对缠扰者而签发的禁止令,禁止后者给自己打电话或在一定距离之内接近自己。直接针对缠扰者的法律似乎减少了警方接到缠扰报告的比率,尽管它对逮捕的比率似乎并没有同样的效果。

骚扰的受害者也可以寻求一些非官方的保护方式。如电话公司可以阻止骚扰者拨通受害者的电话。私人提供的保护所可以为缠扰受害者提供庇护,尽管它们多数只对妇女开放。名人受害者则经常雇用私人保镖来保护自己不受缠扰者骚扰。

【参见“Criminal Law Principles(刑法原则)”、“Domestic Violence:Partner Abuse(家庭暴力:配偶虐待)”】

Lenore Walker,The Battered Woman,1979.Violence Against Women Grants Office,Domestic Violence and Stalking:The Second Annual Report to Congress under the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1997.Neil Jacobson and John Gottman,When Men Batter Women,1998.Patricia Tjaden and Nancy Thoennes,Stalking in America,1998.

——Joanna L. Grossman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