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way patrol(and state police)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91页(1345字)

主要负责公路上机动车相关执法的州执法机构一般称做公路巡逻部门。虽然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公路巡逻,多数情况下他们也负责调查在州财产、州公路或联邦州际公路上所发生的罪行。他们的活动也包括州际公路上阻截毒品,尤其是涉及公共运输承运人的毒品。

在州一级拥有一般警察(police)权力并执行州法的部门一般被称为州警察(如在新墨西哥)或州警总队(如在阿拉斯加)。虽然州与联邦公路上的执法是州警察的一项普通任务,他们也有调查重大犯罪行为的广泛权力,可以在地方警察系统之外独立收集有组织犯罪,赌博和毒品倒卖方面的情报,执行本州与国家的刑法。

得克萨斯州在1835年建立的得克萨斯骑警是全美第一个州一级的执法机构。它最初的核心作用是提供墨西哥边界沿线的准军事服务。到19世纪末,只有特拉华、塞诸塞和南卡罗来追随了得克萨斯的榜样。1900年到1920年之间,18个州建立了州一级的执法机构,其中多数是在1910年之后。到了1925年,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已有正式的州警察组织。截止到1941年,北美大陆上的各州以及阿拉斯加都已有公路巡逻部门或州警察来行使执法职能。

州一级的执法部门是在社会的急剧变化中成长起来的。人口的增长,领土的扩大以及经济条件的变化,这些都给一个以收费为基础的巡警(sheriff)的法律制度带来更大的压力和更多的职责,它们必须对政府职能(如市镇税收的征敛)比对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法律责任给以更多的关注。人们很快就认识到旧法律制度的不足,尤其是在美国乡村。道路与交通系统的发展与使用方面的增长,不仅把犯罪活动的范围和影响扩及地方社区之外,而且最终要求在州一级对公路交通进行管制,取消各县域城镇当局对这一管制的控制。人口的增长与扩大要求州公路对城镇道路的补充。由州一级的公路巡逻部门来加强地方执法部门在这些道路上的工作成为必要的。地方之间的缺乏联系大大地增加了地方执法部门在打击犯罪与维护交通方面的困难。地域上不受限制的州一级执法部门的建立和发展是对这些问题的直接反映。

公路巡逻(及州警察)一般被视为各州的主要执法机构,所有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加入其行列。由于他们的活动会非常直接地影响到公民的公民自由权利,其工作受到当地社区以及法律的严格监督。所有公路巡警和州警察都必须经过最初的警察学院训练和在职培训,而这些训练都十分强调法律程序和宪法保障。这些部门内都设有一个调查本部门人员不当行为的专职机构。

【参见“Automobiles and Crime(汽车与犯罪)”、“Investigation,State Bureaus of(州调查局)”】

H.Kenneth Bechtel.State Police in the United States:A Socio-Historical Analysis,1995.

——Matthew Zingraff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