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内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83页(556字)

中国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的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18条规定:(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2)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第21条规定:(1)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2)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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