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390页(1548字)

偷窃罪是习惯法中第一个针对财物的非暴力的罪行,它与抢劫罪不同,它不是利用武力或威胁取得他人的财物。传统的偷窃罪的定义是:(1)不当的或“未经允许的”(trespassory)(2)获取(3)并拿走(4)属于另一个人的(5)个人财物(6)并有意永久占用。如今的偷窃罪,与其他一些新的犯罪方式,如贪污(embezzlement)、欺诈(false pretense)成为一个属于共同范畴的盗窃罪(theft)的不同的方式。模范刑法典(model panel code)还建议使用更广义的“盗窃罪”。

偷窃罪定义中非法或“未经允许”的措辞是确定犯罪者并没有权利得到该项财物。

获取是指偷窃人事实上控制住了该项财物。和抢劫罪不同,获取不一定是用武力从别人那里完成。犯罪分子可以获取在一个公共或非公共的场所暂时遗留下的无人照管的财物。一个人非法挪用所有人委托给他并已由他占有的财物并不是获取,所以盗用罪是针对这类罪行的。法庭将“非经允许而获得”的概念拓展到不仅是悄悄取走而且也包括哄骗行为。这还包括了不归还遗失的货物或者是不归还错送的货物。

传统上财物必须是“被拿走”,这个措辞被解释只是最低的“劫走”(asportation)要求,比方说把汽车旅馆的空调器从安装基础上挪动了4英寸。有些法院和模范刑法典已经不再考虑劫走因素。

犯罪人获取“私人财物”在习惯法下的解释排除了猎取野兽及不动产,包括树木、田里的蔬菜和地上的墓碑等的刑事责任。无形资产,像股票、存款,也被排除在外。现代的偷盗罪则通常包括这类物品。今天,学者们在争论偷窃罪是否应包括盗用信息(如商业秘密、政府秘密或电脑时间),有人以不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的经济后果为理由要求将偷窃罪扩展到信息盗窃。另一方面,过于积极的起诉将造成对雇员的不公正,如使其不得不转换工作或一名记者放弃取得他人试图保持信息的合法的努力。

偷窃罪针对的财物必须是“他人”的。受害人倒不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但是具有先于(superior to)犯罪人的占有权(possession)。违禁品甚至抢劫犯的赃物都能是偷窃的对象。

偷盗犯必须有意图长期地剥夺“他人的财物”。长期的定义是指被盗物品的有效使用期的相当部分。注意定义排除了未授权的借用。在大部分案件中,未授权的借用是为社会所不容的,甚至可以是侵权的,但在没有特别法律规定时,往往不是有罪的。例如,反窃车兜风(joyride)法在汽车案中视为对偷窃罪的补充。

另外,偷窃者必须有意剥夺“他人财物”,如果他真心地相信财物是他所有的,或他有权利,他就未必涉嫌偷盗。偷盗罪必须在有意所为时才构成犯罪责任(liabilities)。

【参见“Criminal Law Principles(刑法原则)”】

Jerome Hall,Theft,Law and Society,2d ed.,1952.George P.Fletcher,Rethinking Criminal Law,1978.Wayne R.Lafave and Austin W.Scott Jr.,Criminal Law,2d ed.,1986.

——John L.Diam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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