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臭氧物质进出口准照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7页(276字)
澳门1995年12月4日法令第6条规定:(1)上条所指货物及喷雾器之进口及出口,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且须具根据规范对外贸易活动之法例所批给之准照。(2)经济司司长有权限批给上款所指之许可及准照。(3)在申请进口或出口喷雾器、空气调节设备及灭火器之准照时,应指出在其中作为喷雾剂或致冷流体之物质。(4)经济司得要求利害关系人或任何实体提供必需之资讯,以对准照之申请作出决定。(5)在进口“控制物质”时,应取得环境技术办公室之意见。(6)上款所指之意见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在该期限告满后视为同意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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