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迁徙物种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0页(674字)

1979年6月23日签署《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第1条规定,根据本公约的宗旨:(1)迁徙物种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物种或者较低分类单元的全部种群,或者种群由于地理分隔的任何部分,而且这个种群或种群中的重要部分周期性地可预见的要穿越一国或几国的管辖范围;(2)迁徙物种的保护状况是指影响迁徙物种长期分布和数量的因素的总和;(3)在下列情况下,保护状况可认为良好:种群动态资料表明,迁徙物种在生态系统中具有长期的生存基础;迁徙物种的分布区域不仅目前没有被缩小,而且长期也不会被缩小;为了长期保存迁徙物种的种群不仅目前而且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足够的栖息场所;要有足够适宜的生态系统并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长期的有效管理,以使迁徙物种的分布和数量接近历史最高水平;(4)凡不符合本款第3项中的任何一项者,保护状况就被认为是不佳的;(5)所谓某一具体迁徙物种濒危,是指这种迁徙物种在所有的分布区域或主要部分分布区域内面临灭绝的威胁;(6)分布区域是指某种迁徙物种长期栖息、临时停留、或在其正常的迁徙路线上随时可能穿越或飞越的地面或水域;(7)栖息场所是指某种迁徙物种分布区域内可以为这类物种提供适宜生存条件的区域;(8)捕捉是指捕捉、狩猎、捕捞、捕获、扰乱、蓄意杀害或类似的行为;(9)协定是指依本公约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有关保护一种或多种迁徙物种的国际协定;(10)成员国是指一个国家或由若干个主权国家组成的任一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这些组织有参加谈判、缔结并且实施本公约所涉及并生效的有关事宜的国际协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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