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1969年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22页(243字)

尼亚1969年制定《林业法典》。共7章51条。其中第1章规定,森林和用于造林或育林,以及林业生产或管理所需要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林业经济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在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政策;森林按其功用,分为生产和防护林、特种用途防护林。属森林资源内的森林和土地由国营林业经济企业单位实行有效的管理,其中一部分森林和林地可交由其他团体管理和使用;不属于森林资源的有林地由其所有者或占有者管理。法典还规定,1910年《林业法典》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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