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22页(757字)
罗马尼亚森林资源丰富,森林面积634万公顷,森林覆盖率26.7%。罗马尼亚政府重视依法治林,早在1881年颁布了《森林法》。解放后,政府颁布三个林业法令。第1个法令,宣布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森林全部国有化;第2个法令,宣布所有森林都要编制经理施业案;第3个法令,要求各地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年采伐量不得超过年生长量,采伐后必须及时更新造林。1962年12月28日,罗马尼亚大国民议会制定《森林法典》,并相应地制定了各种配套法规、条例和管理制度。1969年1月29日,国务委员会通过法令,对《森林法典》进行重要修改补充,对征用林地规定了严格的限制,并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1973年通过《环境保护法》,对森林保护作出一系列规定。同年7月23日,部长会议通过决议,详细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行政责任。1976年,大国民议会通过《1976年至2010年国家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纲要》,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规定了明确的目标和新的措施。1982年7月9日,国务委员会颁布法令,对森林以外的林木植被,包括农田防护林、水利设施和交通线路两旁的林木、荒地上的林木、农田上的零星林木和小片树林的管理制度作出规定。1982年,大国民议会通过《关于保护农作物和森林及农药制度的法律》,对防治森林病虫害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同年9月1日国务委员会通过法令,决定成立林业部,责成其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护和发展森林的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1986年5月,罗共中央政治执委会专门讨论加强森林管理问题并批准一项建议,强调保护森林具有特殊意义,要求通过限制森林采伐的扩大造林面积,保持森林资源的完整。1990年后,罗马尼亚政局发生变化后,推行私有化,对森林和林业法律、政策作出重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