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世袭农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0页(393字)

德国1933年9月29日颁布《世袭农地法》。法律规定,世袭农地为归属于有能力的农民的农业用地,最小限度为扶养其家族的必要的面积(75公顷)。最大限度为125公顷。根据该法规定,世袭农地的所有者,称为农民,为农民者,限于德国国民的属于德国种族和同一种族且有人格者。世袭农地不能分割,由一个继承人承继之。其他共同承继人的权利,存在于其余的财产上,世袭农地的承继人以外的卑幼,予以适应农地能力的职业教育及独立资金。由于不归其责任而陷于穷困时,有归养于乡里的权利。世袭农地的一人承继权,不能由遗言处分而废止及限制。世袭农地在原则上无让渡性及担保能力。即世袭农地不得出售、抵押,或因无力清偿债务而予以没收。这一法律的实施,在于巩固、发展德国富农经济,作为法西斯政权在农村的支柱,保证法西斯侵略军队有足够的兵源,并为正在发展的垄断企业提供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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