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收费项目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0页(576字)
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1)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在农村建立各种基金,须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3)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只准收取工本费。(4)向农民发行有价证券、报刊和书籍,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摊派。(5)组织农民参加保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6)严禁非法对农民罚款和没收财物。(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执行公务,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摊派。(8)企业、事业单位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济、技术、劳务、信息等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收取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任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摊派。(1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查处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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